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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谁来负责?最高法发布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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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谁来负责?最高法发布新《解释》

发布时间:2020-12-09 07:31:29作者:竞道光电来源:www.shipin110.com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还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对此种情况的处理,《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谁来负责?最高法发布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问题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对于涉网络购物食品安全纠纷中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新出台的《解释》作出了新的规定。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担责,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来自百家号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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