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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如何保障食品安全的?内附食品快检设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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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如何保障食品安全的?内附食品快检设备介绍

发布时间:2020-08-20 05:17:39作者:竞道光电来源:www.shipin110.com

  小知识:古代也如同现代一般注重食品安全吗?古代是如何保障食品安全的?

  从古至今,古代留下的史书浩瀚如海,从史料中可以弄清楚古人是如何对待食品安全的。那时候还没有化学,没有如现代诸多的食品安全隐患,最多是食物腐败、果蔬未熟、投毒之类的问题。

  比如《礼记》中就记载周代“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也就是说不成熟的谷物和果实是不能拿来卖的。这是我国历史上已知的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除了这条,周代还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就是说不是在狩猎季节和范围内的禽兽鱼鳖是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的。

  汉代商品经济繁荣,为了防止百姓食物中毒,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翻译过来就是因腐败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肉类要及时焚烧,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焚烧的,肇事者和相关官员将会受到处罚。

  唐代出现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具体法律。《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商家知道脯肉有毒,不及时焚毁者杖打九十,而明知脯肉有毒,而不及时焚毁导致他人中毒,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如果故意赠予或出售有毒脯肉使人中毒,那么要被判处1年徒刑,如果受害者中毒死亡,要以过失杀人罪赔偿死者相应金钱。如果是偷盗而中毒身亡,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打九十。

  宋代《宋刑统》明文规定,肉贩在猪羊牛肉中注水并出售的,杖六十;若打完再犯,“徒一年”

  自古至今,食品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管理者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工作。正应了那句老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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